肖飒团队 单纯买卖USDT也会构成犯罪?从一个争议判例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说起
2025-12-11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法院认为,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领域犯罪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在于,USDT是“外汇”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外汇”这一概念有着清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飒姐团队认为,在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来对加密货币及各类加密资产的法律性质予以明晰的当下,USDT作为一种加密货币,一种仅在价值上对标美元的虚拟资产,不能被解释为一种“外汇”,买卖USDT的行为更不能被当然的解释为“变相买卖外汇”。
飒姐团队认为法院对该案社会危害性的论述值得商榷,该逻辑实际上是假定了“买卖泰达币一定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前提,法院基于USDT本身的工具属性,先入为主的认为USDT是一种高风险工具,进而一刀切的将与其相关的行为认定为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实际上,这一预设立场与客观事实不符,USDT等加密货币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其同样也有拉动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一面,并且也不是所有人都是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持有和使用加密货币的。因此,并不能基于此就认定买卖USDT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